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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确保可再生能源电量销路

发布时间:2005-03-03 浏览次数:

据新华社信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月28日高票通过可再生能源法,该法将通过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我国目前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持续稳定供应,防止快速增长的能源利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说,随着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能源资源缺乏、结构不够合理、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能源的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在新形势下,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他指出,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保护大气环境的迫切需要。我国约90%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70%的烟尘排放来自于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如果在2020年达到国家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将会产生巨大的环保效益。

据了解,目前我国以小水电、风能利用、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利用等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还不够大,2003年只有约5200万吨标准煤,仅占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的3%。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测算,在今后20-30年内,我国具备利用条件的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量,预计每年可达到8亿吨标准煤,开发利用潜力巨大。

毛如柏说,考虑到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成本比较高,为加快技术开发和市场形成,尚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为此,可再生能源法专门设立了产业指导和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等章节,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该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将可再生能源的范围界定为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并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规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措施。

该法分别就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贷款等作出规定。还明确规定电网企业要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提供便利,并全额收购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据了解,目前全球已经有5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以不同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其中大多规定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技术范围,制定了具体而明确的直接补贴、税收优惠、低息贷款等经济激励措施。



国家立法确保可再生能源电量销路

据新华社信息 今后,可再生能源电量将不愁卖不出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8日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根据我国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并借鉴国际经验,这部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专家认为,全额收购、分类定价是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总体来看,目前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要高出常规能源上网平均电价,其中的差额部分要在销售电价中分摊。随着科技的进步,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会不断降低,在销售电价中分摊的差额费用将逐步缩小,直至不再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