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2-03-06 浏览次数:
据新华社信息 国家计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
通知说,为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步伐,经商国家电力公司,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政府特别是电力部门要充分认识“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重要意义,限期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
要从严格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为城乡用电同价的好基础。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各地要随着“两改”进度及时降低农村电网维护费。“两改”完成后,农村电网维护费要比“两改”前实际水平有明显降低。要将“两改”后变线损降低、用电增长带来的整体效益用于降低农村电价。
通知对同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同价时间要求。第一批农网改造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县(市),2002年3月底之前要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并尽快过渡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两改”未完成的县(市),也要将“两改”工作的成效集中体现到降低农村居民电价上,于2002年上半年内第一批农网改造全部完成时,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以地(市)、县(市)同价确有困难而必须以省(区、市)为单位同价的地(市)、县(市),要根据“两改”进程及时降低农村电价,于2002年上半年内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2002年底,第二批农网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各地原则上要同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同价范围及方式。要根据各地农电管理体制和城市用户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区分情况确定城乡用电同价的范围。具备条件的,应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实行同价;个别因体制等原因不能实行全省(区、市)同价的,也应以地(市)或县(市)为单位同价。具体方式由各省(区、市)根据情况决定。
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可以先从居民电价开始,逐步扩大到各类电价,但应尽可能做到同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同价水平。实现全省(区、市)城乡用电同价的,同价水平原则上以国家计委批复各省(区、市)“两改一同价”方案中的标准为基础,考虑变线损降低、电量增长及西部地区国债改拨款因素后,电价水平应适当降低;个别省(区、市)由于客观原因确需提高的,要说明理由。分地、市、县同价的,也要尽量减少对城市电价的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农村电价降至城市是价水平;在最大限度降低农村供电成本的前提下,城乡同价确需提高城市电价的,要充分考虑城市用户的承受能力。少数地区现行农村电价低于城市电价的,暂不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审批权限。以省(区、市)或地(市)为单位实现城乡同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家计委审批;以县(市)为单位实现城乡同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