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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根基还不牢固

发布时间:2002-01-28 浏览次数:

据新华社信息 针对一些国内企业在海外市场大打价格战、低价竞销、自相残杀的状况,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昨天召开的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会议上疾呼:国内企业要以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为重,在开拓海外市场时要发挥团队精神,千万不要再干那些令国人痛心的恶性竞争。

石广生指出,开拓国际市场,价格不是唯一的标准,关键在于质量和售后服务。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虽然发展很快,但是根基还不牢,国际上知名品牌也不多,仅仅占世界机电产品出口份额的3.8%,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开拓海外市场时,一定要发挥团队精神,互相协调,努力扩大中国机电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份额。据了解,我国的彩色电视机和自行车等出口产品,就是由于国内企业在一些海外市场自相残杀,恶性竞争导致反倾销,最终丢掉了这些市场。

石广生在会议讲话时指出,我们一些国内企业,在参加海外项目的招投标时,对准的目标不是国外参加竞争的企业,而是国内的同行,宁可谁都不中标,也不能让你中标。有的企业新开拓了国际市场,另外一家同行业的企业也拼命挤进去,专门挖国内同行的墙角。价格降到双方都无利可图,打到两败具伤,结果不是退出这个市场,就是被人家反倾销。这种恶性竞争在某些海外市场、某些产品已经到了让人无法容忍的地步。石广生说,靠降价、打价格战,打到哪天为止!打到没有利润,国家的利益还要不要,工厂还活不活,职工的收入怎么保障?(完)

“十五”我国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建设目标和任务


据新华社信息 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建设肩负着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贫困山区人民脱贫致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历史使命。为此,我国制定了“十五”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建设新目标和任务:

1、建设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十五”期间按照“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自建、自管、自用”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原则,全面完成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使我国农村水电电气化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乡通电率要达到100%,户通电率要达到98%以上,用电保证率要达到95%以上。全县人均年用电量达到500kW·h,户均年用电量达到400kW·h,小水电代柴户率达到30%。牧区、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县的标准可适当降低。

2、大力发展小水电及其配套电网。“十五”期间,全国水利系统新增水电装机800万kW(其中新增农村水电装机600万kW),总装机达到3900万kW,年发电量达到1200亿kW·h,均占全国水电总量的40%;在开发农村水电的同时,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小水电开发基地。

3、实施小水电代柴生态示范工程。“十五”期间,在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珠江上游及其他适宜小水电代柴的地区,建设一批小水电代柴生态示范区,通过发展小水电及其配套电网,稳定地解决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区和山区1800万户、7200万烧柴群众的生产生活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从根本上遏止毁林和破坏植被现象,使小水电代柴生态示范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搞好水利系统农村电网改造。按照“两改一同价”的要求,完成第一批水利系统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任务,抓紧第二批水利系统农网改造工程的实施,推进乡镇电管站改革,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减轻农民负担。

5、开发西部地区中小水电资源。利用西部山区河流众多、水量充沛、流量稳定,落差大而相对集中、淹没损失小、技术经济指标优越等中小水电资源优势,结合西部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西部地区中小水电开发,实现“西电东送”。

6、解决边远地区的群众用电困难。结合扶贫开发,通过发展小水电、太阳能和风力发电,重点解决新疆、西藏、青海等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无电乡、村的生活和生产用电问题。

7、建设一批龙头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加快流域水能资源的梯级开发,建设一批具有调节能力的龙头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实施流域、梯级、滚动、综合开发,提高水资源的综合效率,形成“以水发电,以电养水”的良性循环。

8、进一步扩大小水电领域的国际合作。我国是国际小水电网的东道国,联合国小水电国际中心也设在中国,我国将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抓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实行“走出去”的战略,发挥我国小水电技术、设备、管理和人才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创造名牌效应,提高我国小水电技术和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完)

“十五”我国加强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建设将采取的措施


据新华社信息 为了实现“十五”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建设新目标和任务,水利部副部长陈雷说,水利部将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1、全面规划,综合开发。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和水利、农业、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将农村水电列入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兴利与除害结合,开发与保护并重,治水与办电协调发展。水利部门将制定“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将发展农村水电纳入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同时,搞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规划”、“小水电代柴生态示范工程规划”、“边疆地区和贫困山区无电乡村通电规划”和“第二批水利系统农网改造规划”的衔接。规划将充分体现“以电代柴、以林涵水、以水发电、以电养水、水电互济”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2、落实政策,增加投入。认真落实“自建、自管、自用”、“谁建、谁管、谁有、谁受益”、“以电养电”、“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小水电增值税继续执行6%税率”等政策,落实允许国家扶贫资金(包括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扶贫开发贷款等)可用于农村水电及其电网建设的政策。拓宽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资金渠道,多方位加大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农村水电的倾斜和支持,加强同金融部门的沟通,建立多元化的水利投资机制和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机制,促使更多的资金流向农村水电行业,全面加快小水电资源的开发。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推动农村水电的资本经营,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资本市场,有效降低资金成本。

3、改革体制,创新机制。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建设要适应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要建立健全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体系,逐步完善以资产为纽带的行业管理体系,明确国有水电资产出资人,积极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组建水电产业集团、省级水利水电产业集团、流域水电集团和小企业联合体等,发挥规模优势和集约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要抓住有利时机,主动创新机制,适应市场,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路子,使我国小水电事业走上良性运行和滚动发展的轨道。

4、研究政策,推动发展。国家的政策扶持是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发展的保证。实践证明,“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自建、自管、自用”、“谁建、谁管、谁受益”以及“以电养电”的政策,都是切实可行的,应当坚持下来。此外,还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研究制定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有利于小水电发展和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措施。要尽快制定小水电作为清洁可再生能源按绿色能源合理定价、全额上网的政策,国家大电网要在上网电量、电价方面对小水电给予扶持。要积极推进清洁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绿色能源证书制度,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电价形成机制。既要根据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现有的政策,又要针对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研究提出一些新的政策性建议,争取国家多出台一些扶持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和水利系统农网改造方面的政策,用政策来保障和推动小水电工作。(完)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与义务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每个成员都享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一、我国享有的权利

1、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最惠国待遇。我国可以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国际贸易,享受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的好处,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

2、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国民待遇。在我国货物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入各成员市场时,享受与所在国(地区)货物或产品相同的待遇;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进入时,享受各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待遇或与所在国(地区)企业和国民相同的待遇。这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和地区的经贸往来合作。

3、直接参与多边贸易新规则的制定,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事务中的作用,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分享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带来的好处。

4、获得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机制的保障。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与投资方面的纠纷,减少贸易摩擦,扩大我国处理对外经贸关系的回旋余地。

二、我国需要履行的义务

1、遵守非歧视原则。对进入我国市场的货物给予国民待遇。对进入我国市场的服务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将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承诺。

2、将关税逐步降低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到2005年,我国关税总水平将从2000年的15.6%逐步降到10%左右。逐步减少和取消对进口产品的许可证和配额等非关税措施。

3、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将有步骤地允许外商进入我国电信、银行、保险、证券及分销等领域。

4、废除和停止实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改革外贸管理体制,把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实行统一、透明的外贸政策。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贸易政策的有关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