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0-09-19 浏览次数:
据新华社消息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采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以及引导、服务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鼓励社会各界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或创办中小企业,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有约定的除外)。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应采取包括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措施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转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对纳入全国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继续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在条件成熟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依法清理各种不利于非公有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自营出口,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制的过渡;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完)
据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提供的资料,我国目前实行的一些优惠政策,虽大部分并不是专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一、乡镇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不再税前提取10%;国家在信贷上重点支持乡镇企业的出口创汇、东西部合作和农村适用技术转让(星火计划项目)3个方面。
二、鼓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政策。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后年度起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政策。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五、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政策。①为农业生产的行业企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②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索取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③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④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⑤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六、福利企业政策。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人,减半征收所得税。
七、小型企业所得税政策。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为照顾小型企业税赋能力,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3 ̄10万元企业,减按27%征收所得税。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