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

标准复审

关于开展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及标委会委员: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的要求,全国小型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类似产品标委会秘书处目前正在组织开展本专业推荐性国家标准的集中复审工作。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对现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在研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开展集中复审,提出复审结论,以进一步提升标准的协调性、配套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推动推荐性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性标准过渡。

二、复审范围

集中复审工作范围包括:现行推荐性标准和在研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复审原则

(一)明晰范围,厘清边界。准确把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范围,逐步厘清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界限。

推荐性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主要包括:

——支撑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或配套使用的标准;

——跨行业跨领域的术语、符号、分类和方法等通用基础标准(如GB/T 1.1—2009中列出的这类标准);

——跨行业跨领域使用的通用规范、规程和指南标准;

——采用ISO、IEC等国际组织的标准,或国际国内统筹推进、支撑国内外标准互认工作的相关标准。

(二)问题导向,重在应用。以解决推荐性标准体系中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滞后等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全面掌握推荐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提出明确可操作的复审结论及相关建议。

(三)调整结构,提高效能。通过集中复审,逐步优化现行推荐性标准的存量,调整推荐性标准体系结构;做好现行标准计划项目评估,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提高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适用性。

四、复审结论

标委会委员及有关单位需根据推荐性标准(含计划)现状和实施情况,对推荐性标准(含计划)进行逐项审查评估,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直接废止、视情况废止)和转化等复审结论建议。

(一)继续有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畴,且标准(含计划)内容能够满足当前技术和产业发展,以及行业管理的需求。

(二)修订(调整)。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畴:

——标准对应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变化较大,或对应的国际标准已更新,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求的。

——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不能按进度完成需要延期的,或计划内容需进行重大调整(如项目归口、起草单位等变化)的。

(三)废止。具体分为两类情况:

1、直接废止

——推荐性标准对应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已被淘汰,推荐性标准没有实施效益或无人使用,推荐性标准已被其他标准所替代。

——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对应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已被淘汰,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已被其他标准或计划所替代。

2.视情况废止:不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畴,应由团体标准来承接的。待相应的团体标准培育发展起来后,再考虑进行废止,避免造成市场上无标准可依。

(四)转化。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计划)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含计划),或将推荐性行业标准(含计划)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含计划)。

五、复审要求

全国小型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类似产品标委会秘书处目前已根据有关要求,经初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结合各项标准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本专业的推荐性标准(含计划)提出了初步的复审结论(见附件),请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对附件中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务请于2016年7月25日前,将意见返回至全国小型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类似产品标委会秘书处(请直接在电子版文件上进行修改,修改之处请用彩色字体标记,以利于辨认)。返回的电子版文件请发送至lr67@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XXX单位对小型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类似产品专业推荐性标准复审结论的修改意见,同时在邮件中给出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如在规定的截至时间内没有返回意见,则视作同意标委会秘书处提出的复审结论。

感谢支持与配合!

通知详情(请点击下载)

全国小型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类似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