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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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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网设备材料质量监督行动的通知

质检监函【2015】57号

  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全国电力设备质量管理工作网),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部,有关检测机构,有关电网设备材料生产企业:

  电网设备材料是城市配网、农村电网等国家电网建设项目的基础,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电网系统的安全稳定,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保障国家电网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决定委托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全国电力设备质量管理工作网)、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物资部会同有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15年9月至10月开展电网设备材料产品质量监督行动,规范第三方检验机构业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本次质量监督行动以变压器、开关、电容器、避雷器、消弧线圈、箱式变电站、电线电缆、铁塔、金具、绝缘子等21类电网常用设备材料产品为重点,随机抽取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近2年中标企业、以及为中标企业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涉及河北、江苏、安徽、广东、辽宁、浙江、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质量监督行动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根据设备电压等级高低和产品质量形势,随机抽取近两年内中标的企业提供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确定监督检查的检验机构和企业;总局监督司组织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等8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现场座谈、体系文件审查、工作记录查阅、报告数据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二)主要内容

  本次质量监督行动重点监督检测机构检验能力保持及检验工作规范性情况,以及中标生产企业在质量管理、质量诚信及自律等方面情况,督促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 检测机构具体检查内容包括:检测机构资质及能力范围;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员资质;委托单原始信息;样品原始信息;检测参数及对应的原始记录、签字人、日期,对原始记录符合性进行核查;检测设备检定校准情况;所依据的检测标准信息;检测业务分包情况等。

  2. 生产企业具体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检测能力及试验仪器校准情况;参照型式试验原始记录,对比出厂试验各项指标记录;抽查原材料购货合同及合格标识,根据需要现场抽检检测部分材料;核查所送型式试验产品的结构图纸、生产记录、工艺文件等材料;现场审核厂家参加电网建设招投标产品型式实验报告;根据需要现场抽检检测产品部分关键技术指标。

  三、时间安排

  本次电网设备质量监督行动拟于9月中旬统一启动,9月中、下旬开展监督检查,10月总结分析并发布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各省具体开展时间由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物资部与有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商一致。

  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及企业,由当地质监部门根据相应法规予以处理。

  (二)对于管理不规范、实际生产产品技术参数与向社会和用户承诺存在较大差异的企业,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参考,对于情节严重的建议暂停授标,并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布名单;地方质监部门动态调整质量信用和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等级。

  五、有关要求

  (一)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全国电力设备质量管理工作网)、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南方电网公司物资部要高度重视,积极沟通协调,开展好本次电网设备材料产品质量监督行动。

  (二)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全国电力设备质量管理工作网)要会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南方电网公司物资部、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在监督检查中各省、各检查组要使用统一的检验机构、企业实地检查细则。监督检查方案和检验机构、企业实地检查细则要报质检总局监督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相关检测机构和设备生产企业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主体责任。

  (四)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南方电网公司物资部要协调有关省电网公司做好质量监督行动的支撑工作。

  (五)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全国电力设备质量管理工作网)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及时汇总监督检查情况,综合分析,将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10月底前报质检总局监督司。

  (六)本次质量监督行动不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次行动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中国经济信息杂志)